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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及廣宣費如何扣除?
來源:本站 時間:2017-10-11 關注:
問:企業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及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如何扣除?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解析】
實務中關于籌建期比較難以界定,青島籌辦期是以工商部門批準的企業籌辦期為準,工商部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企業籌辦期間為籌辦期。
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60%計入開辦費,40%調增,廣宣費可全部計入開辦費,開辦費可以在籌建期結束當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者是選擇按長期待攤費用按不低于3年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