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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離職補償金”籌劃的風險
來源:本站 時間:2019-12-22 關注:
某企業老板經高手籌劃,找到一個少繳企業所得稅的招,具體是這樣的:
給公司的員工發一個離職補償,這個在國家的文件免稅條件中,在上年當地三倍以下是免個稅的,于是就想,個稅不繳,還能稅前扣除,籌劃一下。但是有一個條件,老板感覺達不到,比如2018年12月估計了20個人,每個人15萬元的補償,在2019年1月進行個稅申報,但是先打個欠條,欠著員工的,就是到了次年5月31日都也不會付的。其實也沒有打算付。這種情形下,是不是就不能扣除了呢?財務人員說,只有工資薪金才要求實際發放,補償金應不屬于稅上的工資薪金,雖屬于會計上的職工薪酬,但是不受實際發放政策的限制。
那么,這名財務人員的理解是否正確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不只是工資薪金要求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都需要滿足實際發生這個條件,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該財務人員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這種籌劃方案也是一廂情愿的。
此外,每個人15萬元的離職補償金也不一定完全免個稅。雖然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而且這15萬元也沒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但是稅務機關真的能認可這15萬元是合理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對于員工離職,如何補償,法律是有規定的,企業不能由著性子,想補償多少就補償多少,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稅務機關很可能會認定其不合理,不符合離職補償金的規定,要求補交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考慮稅務機關的感受,也要學習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不能一廂情愿、掩耳盜鈴。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稅務部門也有高手,在形成籌劃方案時,如果條件許可,一定要咨詢稅務機關的朋友,尤其是稽查高手的意見,只有這樣,方能在稅收籌劃的道路上“行穩致遠”。
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