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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常見法律問題與解答(二)
來源:本站 時間:2017-6-3 關注:
十五、多個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還是分別與受讓方一對一的單獨簽署呢?
答: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
法律對此種情況并無限制性規定,只要多個股東同意合同的內容和簽署形式,是可以在一個合同上簽署的。
十六、股權轉讓可以約定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嗎?
答:可以約定。
但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應取得相對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七、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資金的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答:可以。
因為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資的股東也具有股東資格。股東轉讓其股權是股東權內容之一,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后仍應對公司或債權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十八、股東要把股權轉讓的受讓款,用于補足該股東未實際出資到位的注冊資金嗎?
答: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不知原股東有此情況,則不應承擔補足責任。如果已經知道,則應承擔補足責任。
十九、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新股東還要出資驗資嗎?
答:不需要。
二十、股東會決議通過后部分股東不執行怎么辦?
答:如果屬于股權轉讓性質并已經實際交付股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該部分股權強制執行公司登記手續或要求該部分股東賠償因不執行股東會決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二十一、股權轉讓時,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但在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視為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嗎?
答:協助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轉讓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義務。在出讓股東已經全部接收了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了公司財務、管理等項交接后,可認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讓人協助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讓人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股權轉讓糾紛中,對方聘請的律師來調查時,一定要配合嗎?索要相關資料時一定要提供嗎?
答:不需要。
如果對方律師沒有法院發出的調查令,對其調查可以不予配合。
二十三、股權轉讓糾紛中,要求律師100%保證打贏官司才聘請,科學嗎?這樣是否能夠找到專業律師?
答:《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2004]律發字第20號第16條的規定: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的判決結果。這樣的要求是不科學的,也不能找到專業律師。
二十四、兩人股東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著不出來,股權轉讓能否進行下去?
答:公司股東需對外轉讓自己股權時,首先要征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如果對方故意躲起來說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轉讓,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權的轉讓。在一方故意躲起來不接書面通知情況下,因為《公司法》對“書面通知”送達方式沒有具體規定,怎么界定“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在對方躲起來“無法送達”情況下決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或其他能夠證明已經將“書面通知”送達其他股東的方法,比如:雙掛號信等。如果其他股東在法定時間段內不答復,即依法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就可以從約定,從而把股權轉讓進行下去。
二十五、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或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怎么辦?大股東欺壓小股東,即不開股東會又長期不分紅怎么辦?
答: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
《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大股東如果不同意小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故意刁難其股權轉讓的,還可以依法起訴至法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果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十六、股東一方即不來開股東會也不愿轉讓股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怎么辦?
答:首先要看這個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如果是小股東不來開股東會會,表示他放棄股東的權利,只要在程序上沒有過錯,一般對公司的運營沒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是大股東則要看其是否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東處在控股地位,不會故意損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參加股東會則有可能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此時小股東或其他股東有權利依據《公司法》第41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如果大股東及他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還可以依《公司法》第153條的規定,對其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二十七、糾紛股東一方將公司公章分別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來又不使用怎么辦?
答:遇到此類公司內部權利糾紛,首先應該依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會議,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召開股東會則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即訴訟解決。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
二十八、掛名股東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怎么辦?
答: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
1、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如在公司設立時一起簽訂內部協議并實際出資。
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已經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
3、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資應按外資企業規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資公司的股東。
只有具備以上3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小股東雖反對大股東轉讓股權,但是又無能力實現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么辦?
答:有二種辦法:
1、如果大股東侵犯了小股東利益,可以依法起訴。
2、退出公司,對外轉讓掉自己的股權。
三十、股東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混在一起怎么辦?
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將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明確分開的話,那么在對外承擔債務或責任時,法院就可能“揭開公司的面紗”,判決責任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即不認為該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這也是對“濫用”有限責任公司權利的股東的懲罰和對善意的債權人的合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