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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謹誠代理記賬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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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財產混同的認定標準參考
來源:本站 時間:2022-3-5 關注:
1.一人公司是否構成財產混同應當審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進行綜合考量——應高峰訴嘉美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陳惠美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中,應區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起訴所基于的事由。若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折衷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2)一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是否混同,應當審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進行綜合考量。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總第240期)
2.一人公司以自身財產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不能作為認定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依據——北京運河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北京京城水系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公司系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與母公司之間具有各自獨立的財產,該一人公司以自身名下財產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屬企業之間相互進行擔保,不能證明二者存在財產混同。
案號:(2012)海民初字第2204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3輯(總第89輯)
3.能夠證明一人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的,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分離——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電風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獨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47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1-02-03
4.僅憑年度審計報告無法認定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獨立——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國儲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公司的股東雖提交了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財務報表,但從審計意見的結論看,僅能證明公司的財務報表制作符合規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無法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相互獨立,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09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3-27
5.無獨立財務報表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一人公司財產的,可認定構成財產混同——酈根木訴上海杰東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是否實際經營并非審查一人公司股東責任的重點,作為一個合法存續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以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才是評判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一人公司股東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構成財產混同,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要旨:(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中,應區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起訴所基于的事由。若債權人以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為由起訴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股東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之間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折衷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2)一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是否混同,應當審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進行綜合考量。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0期(總第240期)
2.一人公司以自身財產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不能作為認定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的依據——北京運河旅行社有限公司訴北京京城水系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公司系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與母公司之間具有各自獨立的財產,該一人公司以自身名下財產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屬企業之間相互進行擔保,不能證明二者存在財產混同。
案號:(2012)海民初字第2204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3輯(總第89輯)
3.能夠證明一人公司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的,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分離——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電風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獨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47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1-02-03
4.僅憑年度審計報告無法認定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獨立——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國儲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一人公司的股東雖提交了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財務報表,但從審計意見的結論看,僅能證明公司的財務報表制作符合規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無法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相互獨立,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09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3-27
5.無獨立財務報表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一人公司財產的,可認定構成財產混同——酈根木訴上海杰東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是否實際經營并非審查一人公司股東責任的重點,作為一個合法存續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以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才是評判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一人公司股東無法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構成財產混同,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16)滬01民終505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6-08-29
收錄:《創業常見問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