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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涉稅問題
來源:國稅總局 時間:2016-11-30 關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0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有關要求,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對企業支付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稅〔2006〕10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有關要求,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對企業支付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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