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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法稅問題總結
來源:中稅小百科 時間:2022-5-2 關注: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構,是最為常見、簡單的一種持股架構,即由公司創始人與其創業伙伴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權的架構。在該類股權架構設計中,不存在持股平臺,股權結構清晰明了。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涉稅政策
(一)、公司上市前的稅收政策
1、取得股息紅利及轉讓股權所得均不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我國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法規,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勞務、服務及無形資產范疇,因此,無論是從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紅利,還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均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2、持股期間股息紅利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公司上市前,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由于是股東個人直接持股,股東個人從核心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比于控股公司股權架構,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稅負更重,且公司創始人也缺少了控股公司持股平臺這一進行再投資的資金池。
備注:這個問題是很多小微企業自然人股東所面臨的痛點之一。
3、轉讓股權稅負相對較低
在公司上市前,在股東個人直接持股核心公司股權的情況下,如股東想要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公司創始人只需負擔20%的個人所得稅。相較于控股公司股權架構,股東個人持股時轉讓公司股權的稅負稍微低點。
備注:這個稅負針對小微企業的創業者,其實已經很高了。
(二)、公司上市后,股東個人將享受諸多稅收優惠政策
1、取得股息紅利及轉讓股權均不需繳納增值稅
公司上市后,公司股票將成為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公司上市后,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收增值稅。另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而通過合伙企業與公司作為持股平臺的,將無法享受該項免稅政策。
因此,公司上市后,雖然公司股票成為了增值稅征稅范圍內的“金融商品”,但個人股東無論是取得股息紅利還是轉讓股權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取得股息紅利可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件,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2〕85號文件,上市公司股東持有限售股的,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
3、轉讓非限售股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字〔1998〕61號文件,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件,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在轉讓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時,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而轉讓限售股的,則需要正常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當個人股東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轉讓限售股的,要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二、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權架構法律分析
1、公司股權清晰明了,可有效避免股權糾紛
此類股權架構中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存在持股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明了,不需要進行任何股權穿透。同時,也因為公司股權結構簡單,相較于有限合伙股權架構、控股公司股權架構而言,股東少了,發生股權糾紛的風險相對而言也會更小。
2、不利于隔離“公司經營風險與股東個人財產”
公司擁有獨立法人人格,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一般而言,公司債務不會穿透由股東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鑒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存在,在理論及實踐中,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
因此,相對于有持股平臺的股權架構而言,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隔離公司經營風險與股東個人財產。
3、不利于公司創始人控制公司
由于不存在持股平臺,公司創始人不能通過持股平臺集中核心公司股權,因此,相較于有限合伙股權架構、控股公司股權架構而言,自然人直接持股核心公司不利于公司創始人控制公司。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中,由于公司股權相對分散,公司在股東會層面很容易形成僵局,進而影響公司決策效率。之前雷士照明所發生的一系列股權紛爭就是此類股權架構的慘痛教訓,公司創始人吳長江最后還被判入獄10年。
4、不利于公司引進資本、人才、實施股權激勵
利用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控股公司持股平臺引進資本、人才、實施股權激勵的存在種種好處,相反,自然人持股的股權架構因為不存在持股平臺,在引進資本、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時,都存在著種種限制。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構適用情形
1、創業初期的股東
對于剛開始成立公司進行創業的股東,由于與合作股東之間會存在著性情、經營理念、甚至待人接物等各方面的磨合問題,股東加入與退出可能會較為頻繁,而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結構下,股東的退出與加入都會較為便利。
另外,在公司商業模式尚不成熟時,也不宜把股權結構設計得過于復雜,此時,由股東個人直接持股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同時,股東個人直接持股在一定程度上還可為公司后續股改留下操作空間。
2、計劃短期持股套現的股東
通過上述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稅負分析可知,相較于通過持股平臺持股,股東個人直接持股轉讓公司股權時的稅負相對要更低。且在公司上市后,股東個人轉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還可額外享受諸多稅收優惠。因此,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權架構適合計劃短期持股套現的股東。
文章來源:弘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