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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稅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
來源:本站 時間:2016-11-30 關注: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2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升納稅服務質效,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實名辦稅的有關規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實名辦稅制度,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實名辦稅的含義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進行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發票領購人、稅務代理人以及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身份信息采集內容
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電話號碼、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者手機稅稅通進行實名認證,也可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現場認證。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要根據以下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證件和資料,以便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及發票領購人的(應為金稅三期系統中已記錄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從業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以及代理公司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臨時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以及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采集過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原身份證件。
四、具體辦理流程
(一)納稅人登陸網上辦稅系統或手機稅稅通進行實名認證的,填寫相關信息后,網頁自動跳轉至銀聯界面進行認證,認證通過的,將信息返回實名辦稅系統,實名認證完畢。
(二)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進行實名認證的,受理人員登陸“青島國稅實名辦稅系統”,對辦稅人員身份證件信息及影像信息進行采集和比對,同時驗證納稅人聯系方式是否正確。
(三)如果納稅人已經在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進行了實名信息認證,可到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者網上辦稅系統、手機稅稅通,將辦稅人員與納稅人進行關聯,關聯后視同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已經進行實名認證。
五、實名辦稅實施步驟
(一)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已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或信息確認的納稅人,其辦稅人員未經身份信息采集的,稅務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并明確告知其需先進行身份信息采集,日后方可正常辦理其他涉稅業務。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涉稅事項,未進行身份信息采集的需先進行實名認證,通過后方可辦理涉稅業務。
六、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采集、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并結合實際情況納入誠信管理。
(二)納稅人更換辦稅人員、辦稅人員聯系方式變更或授權(代理)行為到期、終止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實名辦稅信息變更,確保辦稅人員信息準確,以免耽誤正常辦稅。
(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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